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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在哪下载:农业水价改革和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析

作者:m6米乐在线来源:m6米乐在线网址 浏览次数:60 发布时间:2024-05-14 10:14:54

  答:水利工程水费是指通过水利工程的拦、蓄、引、提、调、排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各类用水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水而收取的费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新疆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水费是生产经营性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经费来源。

  答: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第三条规定,依照国家商品的价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水费已经作为经营收费管理。凡目前仍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根据上述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因此水利工程水费不属于涉农负担范畴,而是一种商品,是农民应支付的正常农业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这就如同为了生产而购买农药、化肥、种子一样。

  答:实施农业水价改革是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适应连队民主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还是为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需要,随着耕种面积的逐步扩大,地下水严重超采,生态环境岌岌可危。因此通过水价改革分类制定水价,一方面在保障身份地水量的基础上提高产出效益,另一方面利用水价的杠杆作用压减身份地以外的灌溉面积,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答:兵团转发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17〕37号)和兵团党委推进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兵团农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兵党水改发〔2019〕18号)。

  答:《兵团农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指出,水价改革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巩固壮大连队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农业生产用水做为根本原则;坚持以水定地的原则,有多少水种多少地,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同时要保障生态用水;综合运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配套、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财政适量补助、水价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优化的原则,统筹推进农业水价改革。

  答:通过3-5年将农业水价逐步调整到与相邻地方同区域同水价,合理确定职工身份地的斗口灌溉用水定额,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费,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答:职工身份地用水、经营地用水及其它农业灌溉用水,水源类型涵盖地下水、地表水和“客水”、置换水等用于农业灌溉的所有水量。

  答:师市发改委、水利局联合印发的《第六师五家渠市职工身份地农业用水水价调整方案》(师发改发〔2020〕31号)、师市党委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六师五家渠市经营地用水及水价的通知》(师市党水改发〔2020〕5号)和《关于六师五家渠市职工身份地超定额用水水价分档执行的通知》(师市党水改发〔2020〕6号)。

  答:斗口基准水价(1)105团、106团、芳草湖农场及新湖农场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0.38元/立方米调整到0.34元/立方米;(2)共青团农场水价由0.32元/立方米调整到0.3元/立方米;(3)奇台农场和北塔山牧场水价由0.09元/立方米调整到0.118元/立方米;(4)五家渠市(含101团、102团、103团)、军户农场、六运湖农场、土墩子农场及红旗农场,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暂不调整。

  答:职工身份地(或在册职工定额承包地)定额内用水、生态林定额内用水执行水利工程供水基准水价。租赁经营地、企业农用地用水按经营地水价标准执行。

  答:2020年师市职工身份地用水定额是按照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3611-2014)结合师市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各团场职工身份地用水定额(斗口综合灌溉定额)为354方/亩。

  答:《兵团农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新兵发〔2017〕37号)确定,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答:按照师市下达各团场的三条红线水资源总量,在优先保证人饮用水,二、三产业用水,生态用水及职工身份地用水后,各团场根据剩余水量确定团场经营地种植培养面积和用水限额。

  答:经营地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水价暂按职工身份地定额内用水水价的2倍预收;直接取用地下水灌溉的经营地,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按照0.4元/立方米预收水资源费。待兵团明确经营地水价收取标准后,按照兵团文件政策执行,多退少补。

  答:水费征收按照“年初预收、年终结算”的方式来进行,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国兴集团农发水电公司代为征收和结算2020年农业水费。团场将师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指标分解至各连队,各用水合作组织(或连队)按核定的水量及水价向职工预收水费,统一交国兴集团准噶尔农发水电公司并汇缴至师市财政专户,灌溉期结束后以实际水量结算水费。

  答: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法律实施的行政性收费,它是一种有代价的补偿性收费,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水费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性收费,它反映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水资源费与水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构成不同、收费范围不同、产权部门不同、用途不同等,拒不缴纳水费的行为就是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拒不缴纳、拖延、欠缴水资源费是行政违法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答: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新疆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答: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任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我区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6﹞1079号)明确,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无水资源费定价权限。

  答:新疆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规定,Ⅰ区(地下水超采区)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0.05元/立方米征收,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0.40元/立方米征收。

  答:兵团党委推进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兵团农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兵党水改发〔2019〕18号)明确,兵团自2020年起按照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师市财政局、水利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师水发〔2020〕32号)明确,师市自2020年起全面开征水资源费。

  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发〈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新兵发〔2017〕37号)规定,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在册职工定额承包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租赁经营地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

  六师全境在Ⅰ区(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职工身份地(职工定额承包地)按自治区30年承包土地标准执行,租赁经营地等其它农业用地按自治区非30年承包土地标准执行。

  答:《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3号)精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我区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6﹞1079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答:自治区《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规定,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发〈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明确,水利工程供在册职工定额承包地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兵团农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要求,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答: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规定,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答: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新疆尔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解缴比例为县(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县(市)、地(州、市)、自治区、中央5.4:1.8:1.8:1分解,地(州、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地(州、市)、自治区、中央7.2:1.8:1分解,自治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自治区、中央9:1分解。

  答: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各团场连队实行民主管理区域内,经批准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各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核定。连队两委或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向各用水户征收,然后上缴水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一汇缴至财政专户。

  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新疆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水资源费的主要应用限制范围: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探讨研究;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水资源管理经费;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答:《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明确,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的地方,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督促;对因盲目决策和渎职、失职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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