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同实行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60日内完结体系的开发与调试并交付使用。
1.供货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则的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令上、财政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收购人和收购署理组织;
3.供货商在参与政府收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峻违法记载(供给声明函);
4.供货商具有杰出的商业诺言和健全的财政会计制度(供给2021年或2022年财政状况陈述或财政报表,若新建立的,则供给建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政状况陈述);
5.未列入全国法院失期被履行人名单、严峻税收违法失期主体和政府收购严峻违法失期行为记载名单的供货商(供货商需供给相关证明材料),以商量呼应截止时刻我国履行信息公开网()、信誉我国网()及我国政府收购网()的查询成果为准,处分期限届满的在外;
6.供货商有必要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许存在直接控股、办理联系的不同供货商,不得一起参与本收购项目(包组)呼应(供给声明函);
1.时刻: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5日,每天9:00~12:00,14:30~17:30(北京时刻,法定节假日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