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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名称: m6米乐在哪下载:【渠道圈子】最高院判例:挂靠方能否直接向总包单位或甲方索要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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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架时间: 发布时间:2023-06-13 18:38:36 来源:m6米乐在线 作者:m6米乐在线网址

  原标题:【渠道圈子】最高院判例:挂靠方能否直接向总包单位或甲方索要工程款?

  争议焦点:挂靠景象下,实践施工人(挂靠人)可否跳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建议工程款?

  博川公司与建邦公司的《协作协议》(挂靠协议),不能直接确定中冶公司与博川公司之间合同联系的当事人是中冶公司和建邦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之规则,建邦公司借用博川公司资质并实践施工,其能够实践施工人的身份要求博川公司付出工程款,亦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当职责,而中冶公司亦非本条规则中的发包人。故建邦公司不能根据该条规则要求中冶公司付出其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

  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

  驳回原告的再审恳求。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再审检查的争议焦点是:建邦地基公司是否有权向中冶集团公司建议案涉工程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造工程不合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状况,不适用于挂靠景象。

  该解说第二条,赋予建议工程款的权力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践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建议在挂靠景象下,实践施工人可跳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建议工程款,根据缺乏。

  在挂靠施工景象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令联系,一为建造工程法令联系,一为挂靠法令联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各方的权力义务联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别离处理。

  二审判定根据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现实,确定建造工程法令联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建邦地基公司并未供给根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构成了现实上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联系,因而,即使确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践施工人,其亦无权打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建议建造工程合同权力。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力义务联系,两边仍可另寻法令途径处理。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乡镇津塘公路-352号(三和管桩公司内)。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路1号。

  再审恳求人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地基公司)因与被恳求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集团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川岩土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48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1、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归于挂靠联系,建邦地基公司因不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企业资质,所以借用了博川岩土公司的企业资质,两边既不是分包联系,也不是转包联系。案涉工程均由建邦地基公司独立完结,中冶集团公司已付工程款终究也流向了建邦地基公司,案涉工程款403万元应当付出给建邦地基公司。

  2、二审判定在根据确定上存在逻辑过错,建邦地基公司承当的举证证明职责超出法令规则。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交还实践均系建邦地基公司完结。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挂靠”民事行为这一现实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根据法令规则推定的现实”,二审判定以各种文件均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签定为由否定建邦地基公司实践施工人身份,违反了根据逻辑推理准则。涉诉工程合同、施工记载、结算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均为建邦地基公司持有,原审中的对账作业和欠款数额的承认作业也由建邦地基公司与中冶集团公司共同完结。根据日常经历规律判别,应当确定博川岩土公司未参加涉诉工程的本质作业,并且,博川岩土公司也未直接否定建邦地基公司借用其资质承包涉诉工程,未对涉诉403万元工程款提出诉求,按照逻辑推理,只能确定涉诉工程款403万元应当归建邦地基公司一切。综上,建邦地基公司在原审中担负的举证证明职责已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高度盖然性规范。

  (二)二审判定适用法令过错。本案为挂靠法令联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的规则,建邦地基公司是案涉建造工程的实践施工人,有权要求中冶集团公司付出工程款。二审判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合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则过错。综上,恳求:

  1、天津宝丰混凝土桩杆有限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账款来往记载和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账款来往记载表(复印件);

  3、10份进账单(复印件)。证明中冶集团公司向建邦地基公司付出过工程款。

  本院以为,上述根据均发生在本案二审判定收效之前,不归于再审新根据,且根据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从根据内容看,也无中冶集团公司直接向建邦地基公司的转款记载,无法到达其证明意图,本院对上述根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再审检查的争议焦点是建邦地基公司是否有权向中冶集团公司建议案涉403万元工程欠款。

  建邦地基公司在再审恳求中并不否定案涉分包合同当事人、工程施工、收回工程款、处理结算材料、报送施工材料等作业均是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进行,且参加相关作业的受托人田磊、郑光军等人亦有博川岩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仅仅建议其与博川岩土公司存在挂靠联系,经过借用博川岩土公司施工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为实践施工人。而在挂靠施工景象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令联系,一为建造工程法令联系,一为挂靠法令联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各方的权力义务联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别离处理。二审判定根据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现实,确定建造工程法令联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建邦地基公司并未供给根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构成了现实上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联系,因而,即使确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践施工人,其亦无权打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建议建造工程合同权力。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力义务联系,两边仍可另寻法令途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造工程不合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状况,不适用于挂靠景象,二审判定适用法令虽有过错,但判定成果并无不当。该解说第二条赋予建议工程款的权力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践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建议挂靠景象下实践施工人可跳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建议工程款,根据缺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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