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检验处理,保证工程及上下游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库大坝安全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建造方案或在国家挂号存案的水电工程。列入当地建造方案或在当地挂号存案的水电工程,参照履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在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发动时应进行阶段性检验,工程全体竣工时应进行竣工检验。能独立发挥效益且不影响工程运转安全的单项工程检验,不能与工程阶段性检验和竣工检验同步进行时,可独自进行竣工检验。
第四条工程蓄水和竣工检验前,应按原电力部《水电建造工程安全判定规则》(电综[1998]219号)进行工程安全判定。
第六条工程截流检验,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分一起安排工程截流检验委员会进行。
第七条工程蓄水检验,由国家经贸托付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分一起安排工程蓄水检验委员会进行。
第八条机组发动检验,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处理单位一起安排机组发动检验委员会进行。
第九条工程竣工检验,应别离按纽带工程、库区移民两个专项安排竣工检验。纽带工程专项竣工检验由国家经贸托付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担任安排。库区移民专项竣工检验由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分担任安排。环保、消防、劳作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检验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部分的规则进行。
第十条单项工程竣工检验,由项目法人自行安排进行,必要时,会同有关部分或单位一起安排单项工程竣工检验委员会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方案蓄水时刻9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检验请求陈述。
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担任下达工程蓄水检验使命,指定工程安全判定单位,确认库区移民开始检验的担任单位、工程蓄水检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检验作业完结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安全判定和库区移民开始检验的担任单位别离提出工程蓄水安全判定陈述和库区移民开始检验陈述,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蓄水检验委员会。
(一) 听取并研讨项目法人的工程建造陈述、工程度汛办法方案陈述、工程安全判定陈述、库区移民开始检验陈述及有关单位、部分的定见。
(四) 研讨并同意下闸蓄水的安排办法、技能方案以及蓄水后工程安全度汛办法;
第十五条工程蓄水检验委员会成员在有关问题上产生定见不合时,由主任委员担任和谐并判决,重要问题的判决定见报国家经贸委存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检验方案时刻12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工程竣工检验方案及纽带工程专项竣工检验请求;在工程 竣工检验方案时刻9个月前,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民专项竣工检验请求,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环保、消防、劳作安全卫生、工程 档案等方面的检验请求,按有关部分的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经贸委担任下达纽带工程专项竣工检验使命,指定工程安全判定单位和纽带工程专项竣工检验的担任单位,提出检验作业完结时限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安全判定单位提出工程竣工安全判定陈述,送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纽带工程专项竣工检验的担任单位。
有关省级政府担任下达库区移民专项竣工检验使命,指定库区移民专项竣工检验的担任部分,提出检验作业完结时限要求。
纽带工程专项竣工检验的担任单位提出纽带工程专项竣工检验陈述,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项目法人。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检验的担任部分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检验陈述,报省级政府,并抄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各项检验(包含纽带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作安全卫生、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决算)作业完结后 ,项目法人对检验作业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检验总结陈述,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悉数检验作业完结并经审阅合格后,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布工程竣工检验证书。
(三) 留传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影响,并已履行建造和单项工程竣工检验方案。
第二十三条水电工程检验的安排作业和技能要求,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则的,参照《水电站基本建造工程检验规程》(SDJ275-88)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履行。现行有关工程检验和安全判定规则,凡与本规则有冲突的,均以本规则为准。原电力部颁布的《水电建造工程竣工检验作业改善定见》(电水农[1996]549)一起废止。